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关于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现职人员、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均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坚守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认定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或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下列行为可以被评判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他人(包括境外学者)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2)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明;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真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
(5)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捏造事实等。
(6)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7)对别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思想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8)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五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判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评判;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校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者,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不予受理的意见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六条 依据被举报人所属单位不同,由相应部门负责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1)对院系人员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具体负责完成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报告。
(2)对非院系人员的举报,视情况由科研处或督导室组织专家完成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报告。
第七条 学校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相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核定,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将评判委员会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全部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督导室、科研处和当事人所在部门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应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将处理决定记入被举报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条 在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前,一切资料和评判情况均应保密,有关人员不得泄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