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20-07-02   浏览【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降低采购质量,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院校各类招标及采购活动。

第三条  凡符合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上海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量第一,节俭办学;统筹兼顾,提高效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的各类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集团董事长,副组长为总经理,成员由财务、后勤、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文件和招标采购结果。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组,负责日常招标及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有: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实施工作;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相关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具体实施评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七条  招标采购分为政府招标采购和自主招标采购。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招标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按照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二、学院监察审计室每年须将当年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在学院监察审计室的网站上,学院每年的招标采购应按照当年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招标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应属于政府招标采购的,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招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至少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招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公司直接邀请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采购行为的方式。一般情况学院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采用考察询价的方式,由供货单位进行竞争性报价,询价小组对三个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供货单位的采购方式。

各学校申报的每个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同类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物资等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三、单项或同类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四、学校认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过高的;

三、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并经集团领导批准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公告后,没有投标人响应或者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标仍未成立的;

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如防灾救灾、紧急抢救用的物资),受招标时间限制,不能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进口产品除外);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在学院批准立项并落实项目经费后,项目负责人向招标采购工作组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填写招标(采购)项目启动审批单(具体见附件)。办理项目申报时,申报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备物资采购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项目预算等;

二、工程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等;

三、服务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的实施方案或具体要求、技术资料、项目预算等。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接到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后,拟提出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采购。

第六章   招标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审批的招标采购方式及项目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情况;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五、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六、投标人报名时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并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在相关网站上于正式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人报名,发布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资质和能力。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税务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资质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信;

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三、近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有违纪违规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才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项目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从公布招标信息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六条  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人数按项目性质、金额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委托的专业代理机构)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承办部门代表不能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评委应当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配合招标采购项目承办部门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投标内容作澄清和解释,但不能对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评标方法(打分标准须为量化指标)。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和承诺的材料、物资的规格或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以署名投票方式进行打分,并综合考察投票打分情况,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当即填写“书面评标纪要”和“招标采购结果评定情况表”,并由评委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评标过程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人员在开标后至中标人产生前,有关评标的内容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委托的专业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向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确定最终中标人。然后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招标采购工作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相同情形,需另行组织招标。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有异议,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

一、招标采购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核价等相关商务谈判,并形成合同草案。

二、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后,在30日内进行签订;并填写《合同(协议)办理审批单》(具体见附件)。

三、合同文本送分管院领导、院长最后审批。由院长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如一经发现中标人有转让行为,学院可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属技术变更需经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同意,由项目专家组讨论核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变更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项目承办部门应向分管院领导上报项目变更的申请报告,待批准后方可变更。结算时必须有项目变更的批准手续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三人以上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要求。

二、凡属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对其数量和规格型号的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登记和付款手续,按要求需审计的项目,要经审计后方可付款。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将每次招标全过程形成书面纪要,连同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第七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不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该几种方式为非项目资金学校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方式,如为项目资金当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采购)。采购工作由项目承办部门或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采购过程形成的完整文件,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组备案。

第四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组参照评标小组的组成要求,成立谈判小组并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项目承办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竞争性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报价轮次(一般不超过三轮),给予每个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报价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对谈判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署名。最后报价密封后交竞争性谈判小组。

三、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对不同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差异进行评审,即对产品质量、技术方案、报价、企业信誉、服务承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组根据综合谈判小组打分和考察打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四、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当即填写评审结果报告,并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招标采购工作组会同项目承办部门,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二、项目承办部门要组织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成员应包括分管院领导、项目承办部门的代表及相关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单数。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结束后,当即填写“询价报告”,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招标采购工作组根据“询价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有关招标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况。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及采购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采购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在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采购的过程和结果。严禁明招暗定,招标采购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各种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以及有关采购制度的要求相违背的,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  招标(采购)项目启动审批单

2.  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

3.  合同(协议)办理审批单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招标(采购)项目启动审批单

申请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使用)

地点

 

经费来源

 

经费预算(元)

 

批复依据

(可附附件)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项目经办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项 目 说 明及

详 细 需 求

(可附页)

 

拟采用何种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采购

邀请招标         单一来源采购      其他方式采购              

相关职能部门会办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 务 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资产工作院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此表由申请部门办理所有栏目签字。

    2、申请建设实验实训室等工程类项目必须要到专项推进组、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签署项目执行、供水供电、安防及网络、电话布线等相关意见。

3、请将签字后的表格及所有与之相关的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

 

                               

                                            

                                          

 

 

                                                                                 

                                            

      

 

 

 

 

 

 

 

 

 

 

 

 

 

                                      

                                     

 

 

 


 合同(协议)办理审批表

 

合同编号: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协议订立单位

甲方

 

乙方

 

合同协议)内容摘要

 

合同协议)金额

 

印章名称

 

合同协议)时效

 

用印份数

 

经办人

经办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合同(协议)办理审批表》是办公室用印的依据,签署程序不完整的“审批单”不得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上加盖公章。《合同(协议)办理审批表》作为对应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一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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