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学院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的通知 |
2017-11-17 浏览【128】 |
沪震职〔2017〕98号 关于调整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2017年规范教育收费检查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沪规费办﹝2017﹞16号)精神,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校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 张惠莉、陈力华 副组长: 夏 臻、陈 方 组 员: 张 莉、黄 敏、成 耀、张 莹、毛燕静、孙兴强、钱 毅。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张 莉。 附件: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17日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为积极推进我校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开展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审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教育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确保学生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收费标准之外加价收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政策。根据“自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学费、住宿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体现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四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不使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室)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凡涉及收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第六条 由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和抽查工作,组织师生座谈会,全面调研各学院、部、处(室)教育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校园网及CRP系统中公告投诉举报电话,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核查事实。 第七条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相关部门责任人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需对事实认定清楚,签字确认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校领导小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对确有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确有违法行为的部门或个人,送交执法机关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起实施。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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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院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