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代会实施细则 |
2020-09-07 浏览【253】 |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院的整体工作,依据《教师法》、《工会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2、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长和其他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讨论审议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3、讨论审议学院集体福利经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4、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科干部和干部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处理代表提案。教代会要积极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和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审议、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批准工会经审委员会的报告。 第八条: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届3—5年,代表可以连任。代表因退休或调动工作离岗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增补。 第九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须获得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按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20—3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积极参与教代会活动,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本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院党委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教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行政有关部门对教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提案的落实情况。 3、有权对学院行政领导人提出质询。 4、有权随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因参加教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 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报告。 7、有权建议特邀代表。 第十四条:教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既要积极参政议政,又要善于参政议政。 2、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完成教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5、维护学院利益,批评不良倾向。 第十五条: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前,学校工会应提前二周向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党委的指导和检查。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情况上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学院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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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院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