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
2017-09-11 浏览【14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学风。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成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下设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负责协调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教育教学、学科设置、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申报重大学术研究项目; (二)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三)评定校内各种学术成果或学术奖励;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科研项目; (五)制订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学术荣誉申报、名誉(客座)教授聘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等工作中涉及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指标; (六)制订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 (七)裁决学术纠纷或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认定、评判; (八)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事务: (一)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三)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校重大学术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校做出与学术相关的教学科研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如无特殊说明,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出现学术纠纷或在异议期内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委托秘书处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性、中立性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学术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评判结果交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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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院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