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人事争议解决办法
  2024-03-11   浏览【367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人事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教职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学院工会主席、人事处、教职工代表组成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内工作中生

的争议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院人事处为协调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条协调委员会以国家、上海市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为协调

争议的基本依据。协调委员会履行争议协调职责,遵循公平、合法、公正的原则,及时查明事实,合理协调,解决争议。

第四条凡本院教职工对工作中存有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起30日内,向协调委员

会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协调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书起,在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

第六条协调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由一名组长、

两名组员组成。协调小组成员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可口头或书面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并由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七条协调小组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积极

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协调小组通过协调会议等形式协调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席。协调小组应在

30天内查清事实,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等文件,作出协调决定书,报送协调委员会。

第九条协调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协调决定书。并将核准后的协调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协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调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如不服协调决定,应当自收到协调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协调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学院领导提出申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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