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09-11   浏览【153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制,使大学生更好的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树立自强自立,热爱劳动的意识,根据《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条例规定之列。

第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我院勤工助学的管理与协调,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其工作职责:

(一)在校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协调处理;

(二)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生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训。

第五条  学院内部各单位和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院内营业性或经营承包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用人部门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双方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参加对象

(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占用学习时间,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

(三)凡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一般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一)本人申请

每学期开学后,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当学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到辅导员处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符合岗位需求者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二)各专业推荐

同等条件下,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符合用工需要的,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三)面试

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组织被推荐学生面试,确定上岗名单;

(四)培训上岗

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五)考核

用工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进行工作考核,并将每月勤工助学考核表及工资签收单复印件交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经费和报酬

第八条  用于支付学校的内部勤工助学活动的经费,列入学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标准视工作性质、工作情况确定,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津贴,由院内用工单位或部门负责制表,学生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发放工资。

(一)校内固定岗位计酬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每小时的报酬不低于10元,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校内临时岗位计酬标准:可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校内用工每天报酬,一般不低于50元;

(三)校外岗位计酬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签署三方协议。

第十条  报酬发放:

(一)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工资,每月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划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二)临时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工资,由用工单位或部门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上海市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各项义务。学生必须在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情况下有余力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予以退出勤工助学。

(一)多次拒绝资助管理中心安排者;

(二)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不及格者;

(三)未完成规定学时,经常无故旷课者;

(四)不接受岗前培训,未经请假多次不到岗者;

(五)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者;

(六)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使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来源: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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