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17-09-12   浏览【135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我校在校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适用于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是一种以帮助学生自立、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为目的的助学手段。

第二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需由学校为申请学生提供办理银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学费限额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向学校支付学费。学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学生当年应缴学费总额或低于总额的其它数,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借款学生在接受贷款后,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帮助借款学生支付,实行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本息由学生自己偿还。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分批次为学生办理贷款申请,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后再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在读的全日制专科生;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支付学杂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贷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意见);

(二)学生本人向银行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镇、乡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按要求填报的由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高等学校困难生登记表》和《个人征信授权书》;

(五)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的家长确认书(不满18周岁提供);

(六)提供符合银行规定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贷款手续。贷款学生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然后在二级学院资助管理人员处或校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表格,贷款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并签章后连同本人家庭所在地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资助管理人员初审后,统一交校资助管理中心。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汇总交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批准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即与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学校设立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学校同时还在各二级学院设资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指导、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后,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将款项划入学校帐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每学年复审,按规定发放。对复审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贷款学生,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或视情况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变更:

(一)贷款学生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可由贷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校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中止贷款发放;

(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少贷款金额的必须由贷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经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贷款学生或经办银行需要变更贷款合同时,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并应征得见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当贷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贷款学生及其家长追索。

(一)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

(二)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

(三)贷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

(四)贷款学生的行为违反合同条款。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  学生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专、本科六年内还清、硕士研究生三年,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相关还款合同。合同未完清者,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学生可以按照先借款项先还的顺序在毕业后分期还本付息,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具体金额及有关事项按经办银行规定执行;

(二)贷款学生需在异地还款的,可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并通过经办银行开设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在当地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付款划帐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在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才给予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和贴息,鼓励学生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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