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9-02 浏览【195】 |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正常的教学秩序、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生活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警告;2、记过;4、开除学籍。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自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者内容为“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部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且确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步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撤销处分。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1.作弊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其中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双(多)向性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介绍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窃取试卷或者标准答案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第六条.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一周以上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节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节计算。 2第七条.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行政拘留15.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者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1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所涉及价值达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撬窃作案或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累犯但每次金额较小者,涉及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4(1(2.贩卖、传播或者制作黄色和反动书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观看阅读黄色和反动盘片、录像或者书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第八条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物达200~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达800.故意扔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如瓶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致人伤害,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 5(1(2(3(4第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散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内容的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者,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大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1进行处理时,各学院(系)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提出处分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个工作日内将作弊名单送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收集违纪证据、监考教师证明、学生签字等有关材料,由相关学院拟订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办理。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允许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高职学生。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2日起实行。<span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mso-themecolor:= text1;= style=font-family: 宋体; line-height: 1.5; word-wrap: break-word; color: black;>原《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处分办法》相应废止,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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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