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后勤保卫工作制度 |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8-05-02 浏览【233】 |
保卫处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部门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院物质的管理和发放; 三、全院后勤设施的维修、保养和车辆的保养、维护,确保教职工安全用车; 四、负责全院的环境卫生工作; 五、对学生宿舍的安排和管理; 六、负责对食堂的监督和检查; 七、搞好学院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工作,制订各类紧急事态的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保卫处
警卫室保安岗位职责
一、具有奉献精神,敬岗爱岗,尽心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自觉遵守学校劳动纪律及保安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矿工,不得擅自调班,遇事请假。 三、上班穿着保安统一服装、保持仪表整洁;上下班高峰时段必须有保安在学校门口立岗值勤。 四、工作时间不准睡觉、串岗、喝酒、下棋、打牌、洗车等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认真做好重要文件、挂号信件的登记及一般信件、报刊、杂志等的领发工作。 六、接听电话用语规范,讲究礼貌,对来校客人和车辆要耐心接待,做好会客登记。 七、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表准点打铃。 八、做好夜间晚归学生的登记及验证工作,严防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遇到学生问题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不得刁难学生,如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总值班或班主任处理。 九、夜间巡逻不得少于四次,不放过任何疑点和漏洞,严防火灾、盗窃、破坏、爆炸及事故发生,发现问题按程序上报领导处理。 十、每班必须做好警卫室及周围卫生工作。 十一、做好执勤纪录和上下班交接工作。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保卫处 门卫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个人财产安全,特制定门卫制度如下: 一、本校教师、干部、职工、学生进入学校应自觉佩带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或学生证。校内各类培训班人员、参加各类考试人员和临时来校务工等人员进入学校应主动出示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临时出入证。 二、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三、因事来访、联系工作及来校组织、参加校内有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许可方可进入学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学校。 五、禁止携带各类宠物出入学校。 六、任何人不得穿拖鞋、背心和赤膊出入学校。 七、携带公、私物品出校者,须持所在部门开具的公、私物品出门证,并经门卫检查许可后方可离校。 八、机动车出入学校,应严格遵守校内各种禁令标志,按指定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离校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非本校机动车须经门卫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出租车不得出入校区,特殊情况需经门卫人员同意。 九、校门口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须下车推行。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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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保安值勤巡逻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优质服务、遵守合同、信誉至上”的安保服务宗旨,树立我院保安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安值勤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值勤时必须穿着保安统一服装,配带齐全,精神饱满。 二、 强化早晚立岗制度(早 7 : 30 — 8 : 30 ;晚 16 : 30 — 17 : 15 ),立岗时必须严肃、认真、规范。 三、 坚持三敬礼制度(上级领导、访客、查证查物)。 四、 文明值勤,礼貌待人,态度和气,人性化管理,不粗暴无礼。 五、 接听电话用语文明,严禁打电话吹牛聊天;如打声询电话一旦发现,按电话费十倍处罚。 六、 门卫做到三不放进三不放出。三不放进 1 、无证无牌车辆及未登记人员不放进; 2 、拉客摩托、出租车不放进; 3 、收废品和推销物品者不放进。三不放出 1 、无出门证的物品不放出; 2 、物证不相符的不放出; 3 、晚 19 时至次晨 6 时,未经班主任批准不放出。 七、 工作做到四清楚: 1 、物品出门证件、时间、数量、车号、印章要核对清楚; 2 、来访人员、车号要登记清楚; 3 师生或家长委托的物品要交接清楚; 4 、本班未处理完的问题要交接清楚。 八、 门卫值勤必须保持人员和车辆进出有序,本单位车辆做到心中有数,畅通无阻。 九、 早上接班时要对办公楼、教学楼,特别是财务室等重要部位进行交接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在值勤纪录上签字。否则,出问题将追究夜班和接班人员责任。 十、 上午 8 : 30 将大门关闭车辆进出随开随关,人员进出从边门进出。 十一、报警器明天晚上和节假日保持常开状态,有报警信号及时赶至现场。有重大案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总值班,并打 110 报警。 十二、对来访人员坚持先电话联系,征得内部人员同意后,再登记放入。 十三、夜班人员应每一小时巡逻一次检查校园教学楼、宿舍楼、污水池、变电房及重点要害部位,并做好详细纪录。如发现盗窃事件,应迅速处置: 1. 如犯罪分子正在现场实施作案或正在逃离而己方人数多时,应合力将罪犯制服并扭送至保卫处,否则可先打电话 110 报警并注意观察罪犯体貌特征及逃离方向等; 2. 如发现宿舍、办公室等门被撬,抽斗、箱、柜子被动过,应立即报告保卫处或总值班; 3. 尽量保护现场,发现被盗后不要急于清点自己财物,而应保持冷静。在出事地点或宿舍、办公室等门前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维持现场秩序,阻止其他同学围观进房间; 4. 配合公安人员的侦查工作,如实回答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并同公安人员提供自己掌握的情况和线索; 5. 通知被害人及时办理银行存折、手机卡挂失等事后事宜。 十四、工作中注意二个安全: 1 、校园安全; 2 自身安全。遇突发事件、偷盗、枪窃等,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可盲目冲动,造成不该有的后果。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坚持“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要严格把好接受关,认真核查,弄清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被聘合同工、临时工、民工,必须带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手续。 二、在同外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必经同时签订治安保卫、安全合同 ( 或承包合同中含治安保卫、安全方面条款 ) ,并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前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和临时出入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教育后方能进校施工。 四、施工人员一律配戴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携带物品出门,一律凭雇请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出门条放行。凡有证不戴、使用过期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无证进学校的均属违反管理规定。 五、施工人员应注意仪表仪容,不得赤脚赤膊、拖鞋进校门;按指定施工区域施工或活动,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教育区和学生生活区;不得在施工区接待来访亲友,不得留宿客人。 六、施工单位及人员严格执行学校的消防、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有关规定。 七、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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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内车辆管理(包括汽车、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燃气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等)的安全管理,以维护校园交通和安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财产和生命安全。现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不提倡学生将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驶进校区; 二、学生如确有需要将机动车驶入校区的,须持公安局核发的驾驶证或准驾证,经班主任审核、学生处批准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签署车辆管理承诺书,领取《通行证》,方能进校;燃气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等,经门卫同意方能进校; 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除按规定路线进出校门外,不得在校园内其它区域行驶; 四、必须遵守校园道路限速行驶的规定(限速 5 公里 / 小时),并在指定位置停放;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燃气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必须停入车棚; 五、学生的机动车辆只充许登记者本人驾驶,非登记人员不得在校区内驾驶; 六、所有驾驶无牌无证、有牌无证、有证无牌、或经改装的发动机排量、消音器的摩托车、助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区,车主必须将违章车带离学校; 七、凡在校园内发现的违章车辆,由保卫处向车主送达《违反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告知书》,并扣留违章车辆,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八、学校外学生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区行驶。如访问在校学生,应主动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外,步行入校;学生家长车辆应自觉守校园车辆管理规定,按规定路线与区域行驶并停放。 九、进出校园时,在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应慢速谨慎驾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驾驶摩托车的学生,应当佩带头灰。禁止轻便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带人行驶; 十、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在校内道路超速、飚车、尾随追堵或并排行车;禁止脱盘驾驶车辆和双手脱把骑自行车;禁止一切车辆逆向行驶。 十一、门卫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制度,禁止无本校《停车证》和无牌无证有证无牌以及改装过的摩托车、助动车进入校内。 十二、经保卫处查实违反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由学生处及相关班主任批评教育,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及学院学生应通知家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三、《交通法》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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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普及师生员工消防知识和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1.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应遵照“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学院院长(法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院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院根据需要,确定本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3. 学院应设立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 学院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积极支持关心、帮助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学院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院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整体规划,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并随学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而逐步增加。 二、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院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 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消防安全方针政策,落实市教委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2.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分析和通报学校安全情况,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工作; 3. 会同各部门,每月对学院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 4. 把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市“创文明和平安单位”工作; 5. 及时总结、交流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工作中不履行安全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传达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院消防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将消防工作要求融入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确保学院消防安全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审核消防经费的使用情况; 4. 开展消防安全责任签约活动,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稳妥地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学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积极组织演练,提高师生员工遭遇火灾的自救和逃生能力; 6.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拟定和完善学院消防安全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拟定和完善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检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 3. 拟定消防消防工作的经费预算,报请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核; 4. 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按照《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的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做好消防设施的配置和保养; 6.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拟定重点部位的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在学院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疏散和灭火的演练; 7.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日常消防管理 (一)学院组建义务消防队,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加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二)、根据学院情况确定防火重点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 礼堂、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餐厅)等公共聚集场所; 2. 学生宿舍; 3. 图书馆(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4. 营养食品实验室; 5. 变电间、锅炉房; 6. 网络管理中心、电脑房; 7. 对消防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三)学院制定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内容如下: 1. 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 2. 接报火井处置程序; 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 扑救初起火的程序和措施; 5.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四)学院应妥善处理好防火和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该设施完好有效。严禁: 1. 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3. 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举行大型集体、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组办部门应当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措施;按规定需要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同意方可举行的,应向学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属地公安部门批准。 (六)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和内装修工程前,应向学院提出申请,根据情况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向属地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市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压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做到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八)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手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鳆子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回收处理。 (九)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长房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试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爆炸。 (十)禁止在校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施(如热得快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住宿协议和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十一)学院应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报警中心,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学院教育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时地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内容:主要以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起火灾扑灭等。 (二)学院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 、围绕“ 119 ”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2 、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充分利用横幅、标语、板报、学院广播台等采用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 、组织师生员工参观消防宣传教育基地。 (三)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疏散逃生、初起火扑救为主。 (四)做好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业兼职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其他以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人员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五、防火安全检查 (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纪录。主要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 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 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学院发现火警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六、按市教委关于《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消防档案管理和消防制度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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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条例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妨害学校安全行为之一的学生处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教职员解除劳动合同。 1.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2.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销售、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3. 在学校重点部位或其他学生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保卫处通知不加改造的; 4. 组织学生集会或文化娱乐、体育等群众性的学生活动,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经保卫处通知不加改正的。 三、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在学校重点防火、防暴部位,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电加热器; 2.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法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故意妨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听劝阻的; 4. 故意损坏消防设施,但未造成后果的。 四、该条例解释权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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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消防队员(兼安全员)工作要求 一、具有奉献精神,不怕艰苦,尽心尽职地履行职责; 二、认真学习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知识,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 三、积极认真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责任区内人员防火意识; 四、做好消防器材、设备实施的检查工作,保证设备实施的完好状态,一旦发生火警即可启动使用; 五、检查电器、电线、电、煤气管道有无雷坏、锈坏、氧化、老化、堵塞情况,防止因短路或爆炸引起火灾; 六、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一旦发生火警,不论是上班下班,必须全力投入抢救工作,不得临阵逃避; 八、发生火警事故时,不要惊慌,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拔打 119 或 110 (二)迅速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消防大队; (三)组织人员抢救险情,力争把火扑灭、并注意找起火原因 ; (四)组织有关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做好妥善安排; (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坏人捣乱和搞破坏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原因,查损失并做好善后工作。 九、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保卫处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学校的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财会室、学生餐厅、学生宿舍、配电房、水房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 四、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 六、学校治安管理人员对重点部门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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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 2002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采购、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化、易燃固体、自燃化学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放射性化学物品等。危险化学品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为准,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它危险化学品,按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名录办理。 第四条 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或生产部门,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危机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依照本管理规定对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或生产部门,其保卫、设备、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实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保密除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或予以更换。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违章操作,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章 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提出申购危险化学物品计划,经部门领导批准和教务处(科研处)及院领导逐级审批,报公安机关批准后,由采购部门严格按危险化学物品申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第七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化学物品的保管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管要做到: ( 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 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 3 )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第九条 遇水、遇热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的保管要做到: 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第十条 剧毒化学物品的保管要做到: ( 1 )剧毒化学物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化学物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 2 )领取剧毒化学物品要有部门领导审批(包括用途、品名及数量) ( 3 )剧毒化学物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化学物品库应实行双人双锁分别保管,药品入库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发放,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 4 )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化学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 5 )剧毒化学物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 6 )在贮存剧毒化学物品的专柜上还应标明“剧毒药”字样,只能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 7 )剧毒化学物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化学物品卡片帐。 ( 8 )剧毒化学物品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 9 )剧毒化学物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瓶签是白字黑底及绘有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四条 有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五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营养食品实验室,应对危险化学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领取危险化学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设危险化学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薄。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安全,各部门要制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凡因教学、科研或生产需要,职能部门按学校审批的采购计划并且按国家规定采购的所有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性物质,均适应本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补充、修改、发布施行由院务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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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制度
为保证学院安全、稳定和对内、对外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特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院计划和安排的值班。上级和学院党总支、行政在其它特定时间要求的值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学院值班的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拟定方案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实施。部门值班(联合值班的由综合处室统筹安排)分管领导审批,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 学院值班由学院领导带班,原则上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计财处、科研督导处等部门参与;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相关系(部)参与;学生管理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系(部)参与;总务、后勤、保卫原则上由本部门统筹安排。 四、 值班人员职责 1. 院级带班领导是值班当天学院的具体负责人;部门值班人员是值班当天职责范围内相关的首问责任人; 2. 带班领导值班当天负责学院各方面工作的统一协调部署 和对各部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值班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协调、衔接、联络和具体处理。 3. 带班领导应确保当天 24 小时通讯畅通;各部门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五、值班工作职责 1. 值班人应准时上下班,下班时对门窗、电源、电器等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2. 值班期间对外单位来访、办事人员以及到校咨询学生和家长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各种问题,不清楚的要及时请示并作好登记; 3. 各部门值班人员对在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正确地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迅速请示汇报; 4. 对来电来函要及时处理,并登记在册。如有紧急电话、传真、信函等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 5. 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时要做好交接工作,特别是值班期间未尽公务、钥匙及印鉴要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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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室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控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完成好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 二、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处领导,必要时应立即组织校卫队员进行跟踪、查找,及时抓获可疑分子,确保校园的治安稳定。 三、每天对监控的情况进行登记,重要情况应复制存档。 四、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设备,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修。 五、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的,必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六、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七、监控室内不得抽烟。 八、不得将食品、饮料带入监控室。 九、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每天要做一次清洁工作并做好通风和温度调节工作(一般温度控制在 25 度左右)。 十、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保卫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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