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育创新项目;资助创业人才等。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六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七条 公开透明。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种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院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 (一)接受捐赠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分为指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非指定性捐赠; (三)捐赠资金分为无存续年限(一次性全额到位),有存续年限(数额较大的可按年份,分几年逐步到位)。 (四)基金类捐款分为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和 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附: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登记表 登记单位:(公章) 捐赠单位(人) |
| 捐赠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捐赠资金性质 | □非限定用途□限定用途□动本□留本 | 捐赠金额 | 元 | 存续年限 | □无□有 | 实物名称 |
| 估价部门(人) |
| 数量 |
| 实物估价 |
| 受益单位经办人 |
| 联系方式 |
| 受益单位负责人意见 | 年月日 | 其他说明:(如有协议请附后) |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中的各类事项。下设捐赠秘书处,主要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资金筹集奖励等规章制度和方案,并经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八)负责制定捐赠鸣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九)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五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二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三条 凡向学院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学院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无论多少,学院均将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含10万元人民币),颁发捐赠证书和荣誉捐赠纪念品。 第十八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学院建筑物、图书馆、实验室、会议室或捐立奖(助)学基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捐赠方可以捐赠企业、个人名字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相对应学院和建筑物,例:上海震旦职业学院xxx图书馆等. 捐赠方还可以获聘出任学院的名誉董事长、名誉顾问、客座教授。但是命名和获聘行为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与接受捐赠的学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捐赠方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有损学院合法权益或者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七章 捐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捐赠项目包含指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和非指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的指定性捐赠项目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中约定的内容使用,学院接受的非指定性捐赠项目资金,将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指定性捐赠项目须由项目相关人员向学院提出申请,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准同意后立项,项目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学院提交用款申请,同时应按要求向学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学院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项目受益单位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情形的,学院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所有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和实施都须报学院批准。 第八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运作采取专项基金模式,基金母本由学院原始基金及非指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三十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学院经专业风险评估后,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学院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捐赠专项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银行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三十六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三十七条 学院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补贴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