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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6-09-12   浏览【115

 

 

 

沪震职[201672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市教委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教委教育经费下拨安排,并纳入我院经费预算,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请客送礼、旅游观光、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

第三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四条: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要求的进度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部门应于项目完成后,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

第七条:申报市教委等上级专项资金,由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牵头,根据有关项目要求进行论证、申报立项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报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每年在11月底前进行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申报部门负责构建项目、组织人员,指定项目负责人,准备申报资料、数据,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申报资料基本形成后,由牵头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的结论由具体申报部门修改原申请材料后,报院领导审定上报。 

第九条: 上级单位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追加专项资金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数据,撰写追加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并经院领导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申报部门按照预算金额,从项目建设的迫切性、实施效益等方面具体落实项目内容,以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以及经费分配额度的合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化整为零。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按专项资金项目设立项目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把关,并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属于招标范围的按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十六条:工程类项目支付,项目管理部门须凭原始正规票据、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招投标书基本建设/设备付款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核支手续。

第十七条:设备购置类项目支付,项目管理部门须凭原始正规票据、设备采购合同书设备招投标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基本建设/设备付款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核支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财务处要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分项目编制专项经费决算,决算主要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同时,接受有关部门评估、验收。决算报表等资料归入会计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如遇确需新增项目、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务处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财务处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单独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和结报,并将自评和结报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查实违规教育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可扣减、暂缓、中止拨款以及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16912日(修订)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912日印发 

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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