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全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与申请备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助学金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依次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助学金3500元、二等助学金2500元、三等助学金15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个人的努力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类型主要包括:
1)孤儿、军烈属子女;
2)单亲或离异家庭,父母重病、残疾或无固定经济收入等;
3)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户家庭子女;
4)边远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及其它困难家庭子女;
5)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确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第四条 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具备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已取得国家助学金者,立即取缔受助资格。
1)提供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材料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长期购买高端数码产品、高档时装或化妆品者;
4)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综合素养分不合格者;
5)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并有高档消费者;
6)存在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者。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方法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我校资助工作中心在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三级评审程序评审并公示。
第六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我校向在校学生发放《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开学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申请表》上交。每学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第七条 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资助工作中心提出助学金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助学金初评名单,并报校资助工作中心进行审核。
第八条 校资助工作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500元,二等助学金2500元,三等助学金1500元。审核通过初审名单后,在学校范围内将助学金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本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
第十条 每年春季,校资助工作中心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及以上者,取消受助资格;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现象,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制定和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