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得到有效资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合理使用帮困资金,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帮困对象
1、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难以支付学杂费,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4、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5、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6、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却未达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缺少基本生活费和物品;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二条 帮困方法
1、绿色通道。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一次性缴清学费,可申请校内无息贷款,办理学费缓缴手续;
2、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指定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最高可贷8000元/学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教委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规定,我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国家助学金设为三档,金额每人每年1500-3500元;
5、临时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遭受变故的困难学生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
6、勤工助学。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节假日为学生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提供帮困助学申请:
1、一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2、一学年收到学院警告处分及以上者。
第四条 申请流程
1、学生书面申请。学生填写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现有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表格及证明材料交辅导员;
2、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院系初审。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初审;
4、资助管理中心评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对困难学生提出建议性补助方案,确立学生困难档次及受助金额;
5、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立最终帮困方式及帮困金额;
6、财务处放款。财务处将困难补贴划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五条 相关要求
1、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任何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3、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困难补助:
1、提供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材料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及以上者;
3、长期购买高端数码产品、高档时装或化妆品者;
4、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综合素养德育成绩不合格者;
5、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并有高档消费者;
6、存在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档消费行为或其他不当消费行为者。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震旦职业学生处负责制定和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