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市内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试行) |
震旦学院 2015-10-30 浏览【257】 |
沪震职〔2015〕37号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市内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市内公务活动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报销制度,规范交通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室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教职员工因公务活动在上海市内进行的外出活动。 第三条:部门公务交通应遵循勤俭节约原则。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应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出行工具,严格控制出租车出行。学校派出车辆不能再享受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部门公务交通费开支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的原则,纳入部门经费预算。需公务外出者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后由外出者填写报销单,写明事由、路径、单价并签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办主任审核、院长审批后,再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部门公务交通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原则,凭财务认可的交通费票据报销。报销时需附交通费票据,必须与事由、路径、时间等相吻合。各部门公出人员、负责人应对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全面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不包含因公外省、市出差,各类专项、代办事项,以及院长批准的临时性、突发性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15年4月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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