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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7-02   浏览【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1号令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一、入学与注册

1.凡被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3.学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确遇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申请获准后,可暂缓注册,允许修当学期计划课程,但成绩须在缴费注册后才有效。

二、学制、课程体系与学分计算

1.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三年。学院根据学生在三年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依据。

2.学生未能按期修满学分的,允许重修或申请重考以获满学分,从入学之日起,最迟六年修满学分。

3.学院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平均19周,其中含复习考核两周,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的周数由各院安排,第六学期安排毕业实习和撰写毕业实践总结。

4.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各专业总学分略有差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表。

5.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一个学分是指一学期内一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时量。体育课学分减半,实践性环节每周1个学分,军训2学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达到60分即取得该课学分;考查课程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达到“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4.学生一学期内因病因事或无故缺课累计达到一门课程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不能申请补考,允许申请重修、重考。

5.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及无故旷考的,不得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给予补考。

四、补考和重修、重考

1.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病因事经批准未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日期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的二周内。

经补考后未获得学分的学生允许重修、重考。

实践性教育环节考核不合格者,由相关专业在适当的时间或随下一届重新安排实践和考核。

学生重修原则上可采用两种形式:教务处视情况开设单独的重修班或跟班重修。重修考试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重考。重修按成本核算收费。

2.重考的方式是参加其它班级正常考试或补考。

3.补考、重考的成绩,按“及格”、“不及格”登录。

4.补考不收费,重考按学校成本缴费。

五、留级、转专业与转学

1.留级

经补考,学生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足本学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百分之六十者,必须留级。留级生不用重修已及格的课程,但必须足额缴费。留级一年后,经补考仍未获得本学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百分之八十者,必须退学。

2.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的条件以及申请转入专业的情况,综合考虑后决定批准与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年起编入新就读专业,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等的,可带入新就读专业。外语语种不同的专业间转专业,须从一年级读起。

3.转学

由于学院的民办性质,一般不办理转学。

六、请假与考勤

l、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由学院统一安排活动,实行考勤。考勤情况由班主任核实,以班主任老师记录为准。

2.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附校医务室或医院的正规病假单;事假1~3天由班主任核准,4~5天须经系主任批准,5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3.未经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即为旷课。旷课时数课堂教学以实际上课节数计算;实践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也须按所占学分据实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学期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旷课达20节或因其它原因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开除学籍。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按旷课一节统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统计。

七、休学与复学

1.休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较长时间进行治疗、休养或一学年内请假缺课已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凭教务处核发的“复学通知书”按期办妥手续方可复学参加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八、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留级生重修一年并经补考后仍未获得本学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百分之八十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拒不休学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2.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其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4.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办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九、交费与退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学年收费。学生应按规定标准,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交费用存入中国银行发给同学的卡内,报到时到校刷卡。

2.学院协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应按时付息,按时还贷。

3.学生休学、退学时退费按上级规定办理。

4.住宿费按年度交纳,一次交清;非退学休学原因,开学后退宿不退费。

5.代办费按年度交纳,多退少补。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德、智、体、美合格,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课程但未获得毕业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从入学算起的六年内可按学院规定申请有关课程的重考,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4.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委,并转报教育部备案。

5.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6.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由此形成的处理原则构成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3.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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