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7-02 浏览【230】 |
为把我院的教学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适应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巩固教育改革的成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培养创新人才,使全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 ,守法遵纪, 爱岗敬业 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 第二条 教书育人, 关心学生 ,为人师表 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不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学生思想、品德、情操等方面的培育者,在业务上做学生的导师,在思想品德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献身科学,追求真理。严谨治学,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发扬优良学风,遵守科学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具有最新的宽广深厚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尊重同志、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集体荣誉,热心公益活动。热爱震旦学院、热爱本职工作、谦虚谨慎。 学院倡导教师“十不”,其具体内容是: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不接受学生家长吃请;不擅自推销报刊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不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不在教室里和学生集会场所吸烟;不讲脏话、粗话,举止文明;不背后议论其他同志,同事间不相互拆台;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做违纪违法的事,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等。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四条 每年新聘进院的青年教师均需参加学院主办的岗位培训,熟悉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教师应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六条 凡招聘进院的青年教师均应经过对拟担任课程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如备课、撰写教案、课堂实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 新教师开课必须初步掌握拟担任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完成一个学期全部(至少2/3以上)的讲稿或教案和1/3以上的习题,按照拟担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第七条 对新任课教师安排任课任务时,必须由院(部)向人事部门说明该教师目前承担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同意,并报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任课。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安排任课: 1.不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者; 2.对任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3.有语言障碍、表述模糊、不会普通话等; 4.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5.讲授效果差又不受同学欢迎者。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课堂教学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编制授课计划、确定教学目的和学生能力培养目标,经院(部)长(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试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随意更动。 教学方案大纲应包括: (1)教学的目的要求 (2)课程主要内容 (3)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 (4)教学环节安排 (5)教学内容更新的说明 (6)促进学生哪些方面的素质、能力发展 (7)考核办法 第十条 各门课程可选用统编教材,亦可使用自编的辅助教材或讲义(报教务处备案),选编教材要注意以下要求,即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思想性,对学生具有启发性、适用性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课程与相关专业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的指导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落实素质教育,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专业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四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专业和相邻专业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灌输式教学。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注意对学生的风范作用;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课堂教学应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清晰流畅,用字规范,板书清楚;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重视和研究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力求做到寓德育于智育之中,要认真研究教育方法,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的教学原则,自觉地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指导教学,把思想品行教育渗透到各教学环节中去,在传授知识启迪智慧的同时,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学生素质的发展。 任课老师在课堂上要关注每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述自己思想和看法的机会,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第十七条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计划或授课计划。不可用课堂讲授替代。 第四章 课外指导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二十条 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对学生反映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要认真思考整理,及时改进课堂教学。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应从高职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目标。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上课前应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事先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实施方案应由系(部)主任组织教师拟定。活动地点单位由各院(部)负责联系落实。实践教学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六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修读该课必须完成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 第二十九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作业必须全部批改,任课班数过多(超过2个班)的课程的作业的批改也必须不少于1/3。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 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师德和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二条 应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院(部)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三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全院各专业都要逐步建立自己的试题库。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应拟制A、B 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经院(部)长(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用。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争取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一般地说,学生基本掌握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熟练地掌握了所学内容,完满地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只有那些在学习中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出具有开拓引伸和创新能力的才可取得优秀成绩。 第八章 教书育人 第三十九条 要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立场观点、道德品质、学风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寓德育于智育之中。 课堂教学要特别体现科学与人文的融合,促进学生心理素质和社会素质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要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因势利导,注意言传身教,使学生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加强品德修养;要及时解决学生在思想上特别是政治方面的问题。 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学习方法、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方法、求异创新等方面的指导。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也可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处理。 第四十二条 班主任每天都应与所指导的学生接触,平时要对学生进行品德考察记录,每学期要对所指导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学习情况作出评语。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三条 为整肃教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外出听课学习或有个人私事均应以服从学院教学为原则,不得影响学院教学。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临时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要提前请假,院(部)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院(部)应说明情况,并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四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停课,必须由教师或教务员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不得假借其它理由借用教室私自调课。已获同意的调课、停课,由教务员通知任课教师和院(部)有关领导。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章 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要面向21世纪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突出素质教育和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认真贯彻我院“以人为本,育人育能;教会学习,教会做人”的办学理念,深入地进行教学研究。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进行教材的研究与开发。鼓励院(部)组织并参加反映当代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具有先进水平的教科书或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注意积累资料,深化教学内容改革,追求教材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多媒体教材的建设工作。对在教材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教师进修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外地先进学院进行学习、交流和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开设专业前沿课程,更新教学内容与方法,以适应新时期高职教育的需要。每年列入教师培养计划和进修计划。优先考虑派遣优秀教师学习进修。 第五十条 科学研究。学院鼓励教师既搞教学又搞教学科学研究,进行科学研究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主要途径。每个老师都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把教育前沿领域的最新成果不断纳入教学内容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二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二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应归档,并作为教师年终考核、奖金发放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三条 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6次,教学主管领导及各院(部)长(主任)和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10次。学期结束前,各院(部)要组织教师、学生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总结(含教学改革)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进者不再聘用。 第十三章 奖励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由院(部)上报,经院教学委员会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凡诸如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的,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诸如旷教,泄露考题的,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院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调离教学岗位、解聘等处理 第五十七条 凡获得全国或市级精品课程奖、全国或市级优秀教材奖、全国或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学院给予配套的相应物质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经院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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