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加强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14 浏览【282】 |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校园文化阵地的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健康的校园育人文化环境,特制定《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和文化设施的管理,校园各类期刊的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等。 第二条 校园文化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宣传部门主管,校工会、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管理处各系部协管。 第三条 必须巩固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师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四条 要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课堂、讲台、论坛的管理,加强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的管理,绝不给错误的政治观点和有害的言论信息提供传播渠道,禁止在校园内传播宗教。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乱贴乱画乱挂等现象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大学生文化艺术和科技体育活动、大学生社团和学生报刊的管理;各系部负责本院师生的各项文化活动及院内报刊管理;院工会负责职工之家场所的管理和教职工各项文化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六条 校风是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核心,加强教风建设;学生要以勤奋学习为中心,加强学风建设,党政管理人员要勤政廉洁,加强作风建设,后勤人员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良好的校园风气。 第七条 校报、广播、网络、报栏、宣传橱窗等是学校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形成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载体,在节目制作、报栏橱窗宣传内容的设计与编排等方面,要始终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并充分发挥这些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引导、教育、传播和育人功能。 第八条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安装音响、广播,印发期刊报纸,不得随意悬挂宣传标语(或广告标语)、设置宣传标牌(或广告牌)。学校广播、报纸等相关媒体必须按规定时间播放、出版、发行等。 第九条 校内自办发行涉及政治、社科内容的报纸、期刊等内部资料或印刷品、音像制品,须到学院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登记,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校内各单位主办的内部报纸、刊物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宣传部门重新审核、登记,统一编号,进行清理和规范。对校内各单位自办的报纸、刊物的日常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报纸、刊物稿件内容进行审核。院内自行发行的每一期报纸、刊物只有经过主管部门责任人的审稿,同意签发后,方可正式付印。院内自办报纸、刊物非经许可不得分发到校外。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所有单位或个人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在校内组织各类讲座,学术报告会等须取得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学生活动的通知、广告等须经学院团委审核、审批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校内进行纯商业性广告宣传。校内各类宣传品张贴时应注明张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外来宣传品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在校内张贴。凡不符合规定张贴的所有宣传品,保卫部门可以予以销毁,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师生的文化娱乐活动应在指定的场所和规定时间段进行,严禁内容反动或夹杂色情、淫秽等格调低下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在校园出售传播,一经发现及时没收,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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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