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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关于招生监察工作的实施规定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14   浏览【255

根据2013年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为确保国家有关招生法律、政策和纪律的贯彻执行,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特制定我院招生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

1、调整健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张惠莉、杜飞龙为第一责任人,按照高等学校各项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操作程序,确保我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

2、调整健全校招生监察小组,由纪委书记夏臻任组长,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强化监察部门在招生工作中全程参与、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

3、招生监察小组必须严格履行监察职责。出席或列席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参与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考场考点的设置等研究和制订,提出监督制约、问题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4、监察小组对招生信息公开和宣传咨询情况开展监察。督促招生办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申述渠道、违规处理等情况;及时公布录取原则、办事程序、就学场所、收费标准、纪律要求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招生宣传咨询工作中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使用模糊或者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表述,对考生及家长作违规许诺等现象一经发现要督促整改。

5、监察小组对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开展督察,加强对考试命题、制卷、运输、保管、阅卷、评分、核分、登分等环节督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严格考试考务安全措施和考场秩序,防止考试舞弊行为。监察小组应会同管理部门对参与考试命题、印题制卷、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招生录取等人员实行资格审核,名单应事先报招生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同意后才能执行。并做好上岗教育培训。

6、监察小组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察,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招生计划编制和执行的审核程序,明确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程序、范围和使用责任。

7、监察小组对招生录取过程进行监察。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的特殊事项处理以及重大问题应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会议年人应有记录留存,并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招生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不得由招生部门或个人擅自决定特殊或者重大事项,否则不得进入录取程序。

8、对考生资格审核复核工作开展监察。应协助招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坚决查处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行为。

9、对招生收费和招生信访工作开展监察。收费项目张榜公布,坚决制止乱收费。积极防范,确保招生工作依法、顺利、有序开展,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10、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者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当年


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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