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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14   浏览【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震旦职业学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民办学校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第三条  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

第四条  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联系人工作制,发展党员公示制等一系列有效的工作制度,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逐步建立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好《党章》学习小组。注意在教学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不断增强学生党员在大学生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学生党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坚力量。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  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短期军训、个别谈心和党课教育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并参加过党课教育的学生,党组织要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影响的一线骨干,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要注意做好在学习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的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十条  凡申请入党的人,应当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要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党组织要落实专人做好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工作,指导他们的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锻炼,组织党章学习和党课教育,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经过前期公示,经党支部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二条  经党支部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政治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

对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骨干教师,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有影响、有权威的党员专家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联系人,提高培养教育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一、党员联系人的主要工作: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前期培训情况、优缺点)。

2.制定教育培养计划,指导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工作的锻炼。

3.每三个月至少谈话一次,并及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

4.填写《上海高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5.安排党的基础知识学习,了解党的基本知识,重点解决为什么入党的问题。

二、党支部的主要工作:

1.指定、协调和督促党内联系人的工作。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和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

3.安排党校集中培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学习《入党教材》,重点解决怎样入党的问题。

4.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意见;

5.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拟列为发展对象和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6.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要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学习成绩,工作情况,也要考察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工作责任心、奉献精神和群众观念。

考察的主要方法有:听取其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其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收集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

7.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教育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反映材料、共青团推优材料、调查政审材料等。材料需由专人保管。

三、学校党委的主要工作:

1.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的执行。

2.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的制度体系,检查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规范,确保入党积极分子的质量。

3.协调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职能部门,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考察中的作用,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重视发挥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和党员教师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作用,形成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的整体合力。

4.建立健全、分层培养的党校教育格局,整合教育资源,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有效地发挥党校培训的主渠道作用。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公示后,由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团组织的“推优”是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学院团组织审核。

二、在学院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上海高校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并经报学校团委和同级党组织讨论审定。

三、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在共青团“推优”期间,党组织可采取“公开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

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组织讨论,经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同意后,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负责填写《上海高校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学校党组织初审。

二、学校党组织对基层支部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经审查后制定学校年度发展计划,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表》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

三、年度发展计划经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坚持按计划发展。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教育、集中培训和考察。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高级党校进行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内容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理论修养,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主要解决好思想上入党和入党以后干什么的问题。

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没有通过高级党校的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抱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政治审查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要求写好《自传》;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进行必要的外调等。

第十九条  公示。

发展对象通过政治审查,在报送党委预审前,由基层党组织进行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

公布公示的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

二、党组织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三、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四、发展对象在公示的基础上,由基层党组织形成综合报告,报上级党委预审。

第二十条  预审。

一、上报预审的材料:

1.党组织的综合材料。

2.入党申请书。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本人自传。

5.高级党校培训合格证。

6.季度思想汇报。

7.团组织推优材料。

8.政审材料。

9.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或个别访谈记录。

10.公示公告及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二、如有需要,上级党委可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

三、经党委会讨论确定预审通过对象。

四、预审通过后发《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党委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或熟悉的党员教师和学生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关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入党对象的综合情况、优缺点和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入党对象时,一般一次不要超过四名。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组织员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基层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委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党委应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分别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开展“合格共产党员”教育培训;半年开展一次考察;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预备党员工作变动或毕业离校前,应做好组织鉴定。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级党委或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有:党组织综合报告、预备党员本人《转正申请书》、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记录、入党宣誓时间、教育培训记录、本人思想汇报、考察和党员评议意见、组织鉴定材料等。

六、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的作用发挥和支部大会审批时提出的缺点改进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党委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

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党委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审批的,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转正之日算起;超过半年审批的,应从党支部为其重新办理转正手续之日算起。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分别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四十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的学生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学校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入《上海高校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袋》,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要重视对党委组织员的选拔、培养,加强专、兼职组织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组织员集中精力和时间抓好组织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专职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和职级待遇,按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党委任免专职组织员一般应上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受理此类案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上级党组织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学校党组织审核;学校党组织审核后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复审。

三、经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复审,并征得市教卫党委组干处同意,由学校党组织正式作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四、有关处理决定抄送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和市教卫党委组干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委员会的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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