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处的位置:首页  保卫规章制度
易燃有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10   浏览【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采购、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化、易燃固体、自燃化学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放射性化学物品等。危险化学品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为准,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它危险化学品,按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名录办理。

     第四条 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或生产部门,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危机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依照本管理规定对保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或生产部门,其保卫、设备、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实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保密除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或予以更换。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违章操作,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章  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提出申购危险化学物品计划,经部门领导批准和教务处(科研处)及院领导逐级审批,报公安机关批准后,由采购部门严格按危险化学物品申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第七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发生事故。

 

第三章  危险化学物品的保管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管要做到: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第九条 遇水、遇热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的保管要做到:

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第十条 剧毒化学物品的保管要做到:

    (1)剧毒化学物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化学物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2)领取剧毒化学物品要有部门领导审批(包括用途、品名及数量)

    (3)剧毒化学物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化学物品库应实行双人双锁分别保管,药品入库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发放,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4)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化学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5)剧毒化学物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6)在贮存剧毒化学物品的专柜上还应标明“剧毒药”字样,只能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7)剧毒化学物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化学物品卡片帐。

    (8)剧毒化学物品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9)剧毒化学物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瓶签是白字黑底及绘有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四条 有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五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营养食品实验室,应对危险化学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领取危险化学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设危险化学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薄。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安全,各部门要制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因教学、科研或生产需要,职能部门按学校审批的采购计划并且按国家规定采购的所有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性物质,均适应本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补充、修改、发布施行由院务会决定。


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院办版权所有©2017  备案号:沪ICP备202103518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