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某一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自制、调入、捐献的资产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添置固定资产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按财政部门要求方式进行购置。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接收时,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并报部门责任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上进行登记。
四、固定资产领用时,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固定资产领用单上签字。
五、固定资产在本单位的使用部门中转移时,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更改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使用部门。
六、固定资产必须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如不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使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固定资产修理,必须经过检验、确认、审批手续。其中,提请修理部门和实施修理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应相互分离,或至少应有其他方面的监督;修理完工必须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修理单位分别签字。
八、会计机构应定期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制定),保证账、簿(卡)、物相符。如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九、固定资产报废,使用部门应填写书面申请报告,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接批复后,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上注销该资产。转出、赠送他人的固定资产手续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