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09 浏览【3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为做好我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鉴定工作应在主管校长﹑校办主任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2、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必须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运用历史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的现实利用价值和长远保存价值,正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谨慎地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采用直接鉴定法,对档案的内容﹑名称﹑来源以及利用状况等直接进行全面审查,共同鉴定。 3、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按年度﹑类别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4、凡属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押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5、档案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留档备查。 6、未经鉴定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者,应视其情节,按《档案法》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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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