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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借)阅制度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09   浏览【257

本着既要便于利用档案,又要确保档案安全,防止失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查(借)阅档案必须填写查(借)阅档案登记簿,查(借)阅档案原则上只限于本部门的档案,跨部门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院办主任批准,方可查(借)阅。

二、档案查阅一般应在本室内阅览,需要外借须经室领导同意。

三、外借档案应妥善保管,必须专人借专人阅专人还,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四、查(借)阅档案人员不得随意摘抄复制涂改划线圈点或撕毁档案,要爱护和维护档案原貌,保证档案整洁完整。

五、案卷归还时,应当场检查有无缺损,并及时将案卷放回库房。

六、外单位人员或公民查阅已开放档案,须出示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

七、阅档人员阅档时不得吸烟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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