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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09   浏览【260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收集、保护、利用档案,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和《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档案是指我院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我院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档案工作建立由院长为领导的管理体制,各系各部门由部门领导负责,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机制,学院设立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是保存和提供学院档案的专门机构,日常工作由院长办公室分管。

第四条 综合档案室的管理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划学院档案工作。

(二) 拟订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

(三) 负责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院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 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开展档案业务的培训工作。

(五) 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学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 党、政、群类:主要包括学院党委、行政以及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有关党、政、群管理的文件材料;各党、政、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二) 学生类:主要包括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登记表等。

(三) 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科研类: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五) 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六) 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  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七) 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院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学术刊物等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纪录等。

(八) 财务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实行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由本部门负责人检查合格后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特别要重视重大活动、重要项目档案的形成,由各系、部门领导负责,兼职档案员收集、立卷,向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归档部门与档案室应当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学院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各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归档;按学年管理的材料应当在学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归档;科研类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归档;基建类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应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上架排列、编制检索工具,便于利用。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总结报表。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应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库房应配备湿度、温度调空设施,加强档案室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防护工作。应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条 学院应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室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学院数字档案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院建设同步进行,纳入整体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是学院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职能部门,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对档案收集、整理、利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与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损坏、丢失等现象的直接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分。

 

 


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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