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2017-12-26 浏览【322】 |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机构每年年初按照归档要求,负责将上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上年度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如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除出纳人员以外专人保管)。 四、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五、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时,至少应有一名本单位会计人员在场,查阅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具体见附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同时派员监销(如为国家机关,则由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七、本单位撤销时,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 附表: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
|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