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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17-12-26   浏览【322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机构每年年初按照归档要求,负责将上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上年度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如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除出纳人员以外专人保管)。

四、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五、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时,至少应有一名本单位会计人员在场,查阅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具体见附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同时派员监销(如为国家机关,则由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七、本单位撤销时,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

附表: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15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会计账簿类

1

日记账

15年

2

总账

15年

3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4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5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报告类

1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永久

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其他类

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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