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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课堂教学规范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3-04-27   浏览【369

第一章 课堂教学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堂课,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课堂效率。

第二条 教材是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必备条件,各系(部)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照规定慎重选用或组织编好教材。教材一经选定使用一般不应更改。

第三条教师应认真备课。深入钻研课程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材,明确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写好教案。

第四条 教师应及时向学生讲清本课程在本专业中的地位作用、课程性质(必修课还是选修课)、授课计划、考核性质和方式(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闭卷还是开卷等),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与期末考试及实验等环节的评分比例。

第五条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本专业发展的信息;课堂教学应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准确、简炼、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文字规范,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反映。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删减教学内容。

第八条教师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提前到达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上课铃响后,班长呼“起立”,全体学生起立后,教师答“请坐”;不提前下课,下课铃响后,再宣布“下课”。为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坚持站立授课。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停、调课和私自请人代课。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停、调课时,要事先填写《代、停、调课申请表》,经系(部)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辅导答疑

第九条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教师应在上课开始时将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学生,同时报系(部)备案。

第十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具有共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给予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第三章 作 业

   第十一条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掌握和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运算、表达及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及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必需完成的作业量。

第十二条 学生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

第十三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学生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及错误之处,并督促学生纠正错误;对作业马虎、潦草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后,可参加补考,否则不予补考并注明“作业未补”字样。

第十四条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在学校统一印发的《教学记分册》中,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登记。一般平时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 %左右。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地点。

第十六条教师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所出试题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能力的提高程度。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工作。每门课程应出两份水平、份量相当的试卷(AB)卷,并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由系(部)随机抽用。全院同一课程应实行统一考试。试卷须打印清楚并经系()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付印使用。

第十八条 考试前,接触过试卷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

第十九条监考教师须严格执行监考工作规定。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并在考试开始前完成清理考场、检查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发放试卷(提前五分钟)等项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系、部和教务处处理;考试结束,应当场清点试卷并由主监考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于当天送交教务处备查。

第二十条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要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统一考试的课程须实行集体阅卷评分,其他课程由系(部)主任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无特殊情况,主讲教师应在课程考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报告表》送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一条 试卷是证明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重要原始资料,任课教师应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将试卷按班、按学号装订成册交教务处保存。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二○一○年 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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