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1-03-22   浏览【2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

 

 

沪教委学20211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

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进分类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探索注重考查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0〕44号)中报名条件的三校生均可报名,其中纳入入学当年中职校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三校生仅可参加专科层次录取。

(二)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文件规定,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且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三校生可向招生院校提出高职或本科专业保送申请。

(三)已报名参加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2021年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三校生,不得再参加本次考试招生。

二、招收三校生的高校、专业和招生计划

本市共有34所高校参加2021年三校生招生(具体招生高校名单详见附件1),未列入名单的高校不得招生。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专业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的相关高校须安排三校生招生计划。各招生院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市教委审批同意或备案的专业。

三、志愿填报

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操作。

符合保送条件的考生也须填报志愿。

四、考生体检

三校生体检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联系所在区体检站并组织实施。新生入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高校予以复查。

五、招生章程

各有关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委报送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3)。市教委4月15日前完成章程核准备案工作。

六、加分政策

1.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3分

2.归侨及其子女                加3分

3.华侨子女                    加3分

4.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青年  加3分

5.烈士子女                    加12分

以上加分项目均不累计。

七、考试与录取

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5月15日(星期六)    9:00—11:30  语文

14:00—15:40   数学

5月16日(星期日)   9:00—10:40  外语

各招生院校职业技能测试时间、科目及内容见各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针对申请保送的考生,高校须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学校选拔要求组织相关综合考核,免于技能考核。对申请攻读本科专业的中职毕业生,高校须增加文化课考核,确保学生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文化要求。

各招生院校和各考点须强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排查、考试评卷场所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确保相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制定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及时有效防范疫情传播。

录取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操作。

八、考试招生纪律

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1年招收三校生高校名单

          2.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3.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2021年3月13日


附件1

 

2021年招收三校生高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序号

学校名称

1

上海电力大学

18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

上海中医药大学

19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

上海师范大学

20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1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5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2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6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3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4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8

上海电机学院

25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9

上海商学院

26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10

上海健康医学院

27

上海立达学院

11

上海杉达学院

28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12

上海建桥学院

29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13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30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1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31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

15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32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16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33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17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34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附件2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三、招生层次

 本科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六、校招生管理机构

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分专业招生人数,说明计划分配原则、男女比例等

八、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九、选拔对象

说明选拔对象与条件等(依据沪教委学〔2020〕44号报名文件)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十一、测试办法

说明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职业技能测试选拔程序等

十二、录取规则

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形式、加分政策、同分规则等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四、资助政策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十七、其他须知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营利性民办高校用)

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一、院校名称

******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三、招生层次

 本科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学院的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六、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院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全称为******学院有限公司同时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分专业招生人数,说明计划分配原则、男女比例等

八、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九、选拔对象

说明选拔对象与条件等(依据沪教委学〔2020〕44号报名文件)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十一、测试办法

说明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职业技能测试选拔程序等

十二、录取规则

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形式、加分政策、同分规则等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四、资助政策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十七、其他须知

 

附件3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三校生招生)

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校  全  称(盖章):

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国际交流处: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来源: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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