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9月修订稿) |
2017-09-05 浏览【232】 |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院办、党办、督导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1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学院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5人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或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议; (三)提出复议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复议,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一)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二)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 第四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应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超越职权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在复查结束后,递交书面复查决定,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并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复查决定重新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复议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诉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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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院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