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6-07-01   浏览【224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干部、班级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规定。

成立由党办、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后保处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各项奖励的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颁奖。

各类奖励分别以学年为评定期限。

对获奖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奖励事迹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评选范围

奖学金奖励标准

元。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国家奖学金评审时应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励志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优秀的学生设立,名额由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凡我院在籍注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完成了上年度或该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方可申请;

奖励标准

奖学金元。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6第七条评选范围

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学金元。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海市奖学金评审时应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的学生。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

评选范围

凡本院在籍注册一学年以上的学生都可参加学院各类奖学金评定。

(二)奖励标准

校奖学金共分四个等级: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

2、一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

3、二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

4、三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6%

(三)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2、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习惯良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1)特等奖学金评选平均每门课成绩在90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评选平均每门课成绩在87分以上;

3)二等奖学金评选平均每门课成绩在85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评选平均每门课成绩在80分以上;

4、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的各项活动;

5、一学年的综合素养德育成绩至少为80分以上。在学习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综合素养德育成绩的高低。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奖学金

1、违法乱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处分者,有不良文明习惯者或不良诚信记录;

3、学年考试课、考查课、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十条学院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学年的九月至十月。

第十一条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辅导员同班级奖助学金五人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养德育成绩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确定名单后,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进行复审;

3、各二级学院组织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后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评审结果在校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立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奖学金管理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努力学习,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若查实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三章 校园“星星榜”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提升学生素质,挖掘学生潜能,调动学生健康向上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进取精神,树立良好校风,学院决定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设立校园“星星榜”。

一、评选办法

1、校园“星星榜”设“奉献之星”、“攀登之星”、“拼搏之星”三个奖项。

2、校园“星星榜”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3、对获得校园“星星榜”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学生处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4、校园“星星榜”的评选工作由各班辅导员组织进行。辅导员可根据校园“星星榜”的评选要求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在广泛听取班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向院学生处上报名单,由学生处组织审核批准。

二、评选要求

1、“奉献之星”:关心集体、奉献他人、热心公益、乐做好事、服务同学、为班争光,原则上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2、“拼搏之星”: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或因学习基础较差,个别学科学习仍然存在困难。

3、“攀登之星”:原来起点较低,甚至有过违纪现象,经教育,各方面有明显进步。

第四章 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爱集体。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愿意承担社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3分及以上。

4分以上(含80受到市级表彰奖励者优先考虑;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可酌情放宽条件;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在社会或其他院校中赢得荣誉,其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可特殊考虑。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评选范围

,由二级学院进行评选。

评选条件

1、任职半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为集体出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成绩显著。

3、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学兼优。

第五章 校“优秀班级”的评选

评选办法

第二条、班风好:班级中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班委会(团支部)能充分发挥作用,同学间团结互助,凝聚力强,富有集体荣誉感;能自觉遵守学院、班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中没有重大违纪现象发生。

2级以上。全班同学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一学年内全班不及格率(低,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年级中名列前茅。

3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卫生寝室创建制度等)、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课余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学院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团支部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参加各项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

5、受到市级或学院特别表彰奖励的班级,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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