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代会实施细则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5-10-09   浏览【13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院的整体工作,依据《教师法》、《工会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关系,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2、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长和其他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讨论审议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3、讨论审议学院集体福利经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4、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科干部和干部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处理代表提案。教代会要积极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和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审议、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批准工会经审委员会的报告。

第八条: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届35年,代表可以连任。代表因退休或调动工作离岗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增补。

第九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须获得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按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203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积极参与教代会活动,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本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院党委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教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行政有关部门对教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提案的落实情况。

3、有权对学院行政领导人提出质询。

4、有权随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因参加教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

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报告。

7、有权建议特邀代表。

第十四条:教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既要积极参政议政,又要善于参政议政。

2、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完成教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5、维护学院利益,批评不良倾向。

第十五条: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前,学校工会应提前二周向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党委的指导和检查。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情况上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学院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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