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7-07   浏览【421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明确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震旦职业学院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附件、大型成套软件等。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批准、合同执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及采购合同的审批;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委托外单位研制设备)且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招投标办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本着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原则实施。

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组织方式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第五条凡单台(件、套)价格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采购,均纳入学校招投标管理范畴,由招投标办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依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分别采用以下招标采购组织方式:

(一)一次性采购单台或批量同类设备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招投标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办负责监督。

(二)一次性采购单台或批量同类设备金额在4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招投标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三)一次性采购单台或批量同类设备金额在10万元(含)~4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经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招投标办批准,由项目单位在招投标办的指导下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并接受招投标办的监督。项目单位亦可委托招投标办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四)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投标管理范畴,采购方式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凡符合《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中第十二之(三)、(四)、(五)款以及十四至十六条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的采购或因项目的特殊原因而需变更采购招标方式的,参照《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招标

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招标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对申请材料、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立项报告(或拟购设备的专家论证)、拟购置仪器设备要求和技术规格等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向招投标办提出招标需求。

第八条确定招标组织方式。招投标办根据项目情况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确定采购招标的组织方式。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确认后,招标文件方可正式对外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特点、拟购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规格、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三、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可采用下述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招投标办按照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征集。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

(三)从供应商库中优先邀请优质供应商

(四)招投标办会同监督部门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三)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四)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六)开标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无效投标的认定需经学校招投标办工作人员、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或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招投标办备案。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与定标程序

(一)开标

在学校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投标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会同监督人员核验投标人的身份及资质并请投标人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对开标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按照《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评标专家与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产生,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原则上评标专家中项目单位代表为一名;

(2)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从技术性能指标、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过程中专家对投标人有建议或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允许投标人当场释疑并就有关事项(价格、配置、备件、服务等)作出书面承诺;

(3)评标专家委员完成评标后,应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家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4)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5)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委员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6)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三)无效投标和招标失败的规定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视为无效投标或招标失败: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6)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项目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

(8)评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相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应该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不影响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标);

(9)其它属于无效投标、招标失败情形的。

认定的无效标经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后由招投标办备案。

出现招标失败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填写《招标失败情况表》,说明招标失败的原因,评标专家签字并经学校招投标办工作人员、监督部门现场工作人员、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招投标办和监督部门根据招标失败的具体原因,研究决定是否重新组织招标。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定标

(1)招投标办按照评标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投标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2)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核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纪违规或舞弊行为的,经招投标办和学校监督部门等核实确认后,可以依次递补后续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六)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已收取)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对已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发布招标公告且经延期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或开标时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可继续开标并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评标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项目单位聘请,但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专家来自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评标专家库。

招标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所有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文档上交招投标办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其它采购方式的程序

其它采购方式包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等,操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谈判专家小组

谈判专家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谈判专家成员中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技术代表1人。

(二)制定相关文件

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可以沿用原有的招标文件。

对于询价采购,项目单位负责起草询价采购文件,明确询价采购的内容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报招投标办审核批准。

(三)确定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可邀请符合条件的原有投标人作为谈判对象。

单一来源谈判即为拟邀请的单一来源供应商。

对于询价采购,可由项目单位选出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经招投标办审核批准,并由招投标办向其发出询价采购通知书。

(四)谈判

竞争性谈判专家小组分别与不同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不得透露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单一来源采购谈判专家小组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

询价采购谈判专家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供货价格。

若上述谈判的文件或内容有实质性变动,应经过招投标办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存档备案。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谈判结束后,谈判专家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中标候选人。

谈判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谈判(询价)日期和地点;

(3)供应商名单和专家名单;

(4)谈判过程及谈判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5)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投标办对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投标办网站公示三天。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招投标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招投标办应会同学校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请专家小组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根据评标、谈判或询价结果,由招投标办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代表学校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金额1%的中标服务费。

五、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实验室与设备处依据招投标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组织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谈判并草签合同。拟签订合同经招投标办审核通过后加盖学校合同章(重大项目合同需经学校法务办等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设备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合同履行完毕,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在《合同履行情况反馈表》签署意见并提交招投标办备案后,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和项目单位负责合同执行和管理。

六、监督、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依据《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投标工作纪律守则(试行)》,严禁招标工作人员在投标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严禁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严禁向对方推荐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仪器设备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严禁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根据《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学校相关部门对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七、其它

第二十六条采购仪器设备需要支付外汇的,按照官方公布的当时的基准汇率,将采购价换算成人民币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确定采购权限、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所有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流转等工作均需通过管理平台在线进行,并保存所有电子记录。同时,按照《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部分重要文件留存纸质文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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