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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委员会“推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14   浏览【33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有关“推优”工作文件和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搞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实践党的基本路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团的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也属于推荐范围。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从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18至35周岁优秀团员青年中择优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主要是:

(1)优秀团干部;

(2)曾被授予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

(3)其他优秀团员、青年骨干。

第六条 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同学,在校期间未受到处分。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抬高“门槛”,也要避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要向党组织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八条  推优对象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中,若该团员未进入党校学习或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认。“推优”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三、推优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为规范推优工作,学校在每年四月份和十一月份安排两次推优工作,其余时间为推优前的考察期或推优后的培养发展期,推优工作程序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慎重发展”的宗旨。

第十条 各党支部对本支部的入党申请人进行认真考察、讨论评议后,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之前将名单送该申请人所属团支部进行共青团推优。各团支部在接收到名单后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议听取意见并将汇总意见报院团委。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在收到各团支部的推优候选人名单后,对名单中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推优候选人名单反馈给相应团支部。

第十二条 团支部接到院团委反馈的推优候选人名单后,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会议必须有所在支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先由团支部组织委员介绍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基本情况,然后支部成员充分讨论,最后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被推对象有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团员表决通过为有效,推优对象确定后在团支部委员的指导下填写好《推优对象审核表》的个人信息,与候选人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和选票原件上报院团委。

第十三条 院团委在收到各团支部上报的推优名单后,采取网上公示、张贴公示等方式,接受青年及其他群众对推荐对象的监督评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对象审核表,团员青年由团支部填写,团支委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总支部)书记由团委填写,团委委员由团委书记填写,团委书记由上级团委填写。公示结束后院团委召开团委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向推荐对象的所在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讨论研究结果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并进一步落实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推荐对象审核表要一式三份,一份报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存入被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一份报上级团组织(详见《推优对象审核表》)。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起执行。

 

 

来源:震旦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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