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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的规定
信息公开网站管家  2014-04-09   浏览【317

为加快提升我校中青年教师、管理干部教学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提高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素质,现将有关研修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国进修在半年以上者,在出国进修前应提前向本部门、 人事处提交校内工作安排及培训计划,明确进修培训的课题等。

  二、培训者出国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进修学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如遇到人身安全问题,应立即寻求该国的法律援助。如发生违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培训者单独承担。

  三、培训者出国进修期间,应努力学习,经常与校方有关部门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及时向校方汇报学习进度及成效等。

  四、在培训进修期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五、校方按有关规定支付培训者的相关培训费。(详见协议书)。

  六、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详见协议书)。

  七、培训者进修学习期满回国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校方(人事处)报到。返校后须向所在部门及校领导呈书面总结,并将进修培训的成果进行学术交流,书面总结材料应递交人事处备案存档。

  八、违约处理。

1、培训者在进修培训期间,如因违法、违规、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学业的,须退回出国进修期间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校方因培训者出国进修所支付的所有培训费,并向校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对于乙方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期返校工作的,校方将视情况给予培训者除名等相关处理。

2、完成学业后,培训者回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详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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